《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3)》国知办发运字〔2023〕14号

时间:2023-05-02 12:20:42来源:赵云经理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3)》国知办发运字〔202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相关部署要求,助力构建数字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专利规模、结构、质量的统计监测,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相关统计需求,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统计支撑,促进知识产权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融合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3)》,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3)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相关部署要求,加强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专利规模、结构、质量的统计监测,支撑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参照关系表。

本参照关系表适用于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专利发展状况进行宏观统计监测,适用于各地方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结合实际需要开展相关产业专利统计分析工作。

二、制定原则

(一)以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重要政策文件为指导。

(二)以数字经济统计分类和国际专利分类为依据。基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际专利分类表(IPC)》,将国际专利分类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分类进行对照,最大程度覆盖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相关的专利,为开展专利统计国际比较奠定基础。

(三)以满足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专利统计监测需求为目标。

立足专利统计工作实际,充分考虑可操作性和数据的可获得性,支撑相关专利统计数据库构建,同时兼顾可调整性,根据国家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国际专利分类的修订实现适应性调整。

三、参照范围

依据《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是指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范围包括 01 数字产品制造业、02 数字产品服务业、03 数字技术应用业和 04 数字要素驱动业等 4 个大类。本参照关系表针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4 个大类中的 15 个中类、86 个小类建立与国际专利分类的参照关系,涉及国际专利分类表 8 个部、54 个大类、154 个小类、266 个大组、8367 个小组。

四、有关说明

(一)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大类、中类、小类分类代码及名称相关表述均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相一致。

(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对应一个或多个国际专利分类,所述国际专利分类对应的关键词概述是对该专利分类的进一步限定,应结合实际在统计分析中使用。

(三)一个国际专利分类可对应到一个或多个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表明该国际专利分类下专利与一个或多个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相关。一件专利如对应两个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小类,在汇总统计上一级产业专利时,应做去重处理。

(四)国际专利分类号后加“*”表示包括国际专利分类该层级及以下所有分类号。

(五)本参照关系表制定参考《2017 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和《国际专利分类表(IPC 2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