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08 08:00:00来源: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以科学咨询支撑科学决策,以科学决策引领科学发展,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广州市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支撑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7日
(联系人:许璐、翟尧杰,联系电话:83124080、83124029)
广州市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支撑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强化科技部门战略规划管理职能的部署要求,强化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支撑,形成稳定持续的决策咨询研究力量,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支撑机构(以下简称支撑机构)是指具有较为丰富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经验、拥有稳定且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研究实力,为广州科技创新发展提供高质量智力支持的专业研究机构。
第三条 支撑机构以申报单位为建设主体,设立机构负责人。
(一)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是支撑机构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研究团队,保障支撑机构良好的科研环境,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二)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是支撑机构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支撑机构内部制度建立、团队管理以及研究任务统筹开展等工作。
第四条 支撑机构建设坚持“服务决策、实用导向”的工作思路,聚焦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基本面的研究需求设置研究方向,提高决策咨询机构研究成果与我市科技创新工作需求的适配度,主要围绕广州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创新资源布局等顶层设计,未来产业、成果转化、科技金融、法规政策等领域以及人工智能、生命科学等重点产业开展深度研究,形成针对性、时效性、实用性强的高质量研究成果,服务科技创新的科学决策。支撑机构的具体研究方向和数量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
第二章 申报与入选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要求开展自主申报,由市科技局确定入选名单。
第六条 申报支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且能够为支撑机构稳定运行提供场所、资金、人才、制度等保障。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需依托符合上述资格的单位申报,相关单位作为依托单位,是支撑机构建设的责任主体。
(二)机构负责人须近3年内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类项目。
(三)须配备3—6名核心研究成员(含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相关单位可根据市科技局通知提交申报材料,市科技局按标准开展遴选,经形式审查、专家评议、会议研究、社会公示后,公开发布入选名单。
第三章 建设与支持
第八条 市科技局是支撑机构建设指导部门,负责指导支撑机构开展研究、支持支撑机构建设运行,并对支撑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广州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广州市科技项目评审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开展支撑机构的遴选、日常联络和服务工作,并按实际需求与各支撑机构进行合作研究。
第九条 支撑机构实行滚动建设,市科技局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分批组织申报。
第十条 市科技局以“绩效评价后补助”方式按年度对支撑机构给予经费支持,同时对支撑机构的研究成果给予认定立项支持。
(一)绩效评价后补助是指市科技局综合评估支撑机构完成的年度研究成果的数量、质量以及成果应用情况,通过后补助方式对支撑机构给予不同额度的支持,具体分为三档:第一档不超过80万元、第二档不超过50万元、第三档不超过20万元。
(二)认定立项是指市科技局根据支撑机构研究成果在科学性、实用性、创新性等方面的评估情况,对部分优秀研究成果予以认定立项。
第十一条 按市科技局要求完成的研究成果为市科技局和支撑机构共有。凡正式出版、发表的支撑机构研究成果,以及支撑机构编印的各类内刊、简报、决策参阅件、论文集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注明“广州市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支撑机构研究成果”。
第四章 任务与职责
第十二条 支撑机构运行坚持深度研究与“短平快”咨询相结合原则。
(一)深度研究:支撑机构须根据市科技局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和全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完成并报送1—2篇年度决策咨询报告。
(二)“短平快”咨询:市科技局以约稿函形式明确日常决策咨询任务,支撑机构须按照约稿函要求提供科技创新相关的日常咨询服务,每年完成并报送不少于5篇日常决策咨询报告。
(三)持续跟踪:支撑机构须根据市科技局要求,开展全球范围的情报动态跟踪并按月报送情报信息汇编。
第十三条 支撑机构可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研究,共同完成约稿函任务,形成的研究成果可参与认定立项。
第十四条 支撑机构除按要求完成以上任务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报送年度建设情况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支撑机构建设运行、团队建设、研究成果及成果应用转化等情况和机构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增强研究成果实用性与针对性,每年至少开展2次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实地调查研究。
(三)提升支撑机构影响力与传播力,每年至少举办1次与研究方向相关的论坛、研讨会等交流活动并形成专家观点汇编。
第十五条 支撑机构如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和履行职责,即取消当年度绩效评估后补助和认定立项参与资格;如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和履行职责,即取消其支撑机构资格。
第五章 评估与退出
第十六条 支撑机构实行年度评估机制。市科技局在运行年度结束后对支撑机构的任务完成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市科技局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获得绩效评价后补助和认定立项资格的支撑机构名单。
第十七条 入选支撑机构后,申报单位、机构负责人不予变更,其他变更事项要求如下:
(一)除机构负责人外,其他核心研究成员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参与机构相关工作,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人员退出书面说明。
(二)新增核心研究成员需由申报单位在上一年度评估结束后提交新增人员书面申请(总数不得超过6人),由市科技局确认。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申请主动退出: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申报机构无法继续履行建设职责及提供相应保障条件。
(二)机构负责人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支撑机构在日常运营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立即取消其支撑机构资格,且对存在(一)(二)项所述情形的,5年内不得参与支撑机构申报;对存在(三)(四)(五)(六)项所述情形的,永久性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出现第十八条所述情形而未主动申请退出。
(二)对委托交办的研究咨询任务工作态度敷衍,不按期提交咨询报告、年度报告等,不按期接受评估。
(三)研究成果出现严重政治倾向性问题。
(四)研究成果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
(五)擅自以支撑机构名义对外开展与研究方向无关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违规违纪行为等。
第二十条 年度评估结束后,市科技局综合分批申报、取消资格、主动退出等情况,对支撑机构名单进行更新并对外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