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解读

时间:2023-10-09 05:01:00来源:企业管理智库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解读

  自20世纪90年代引入股权激励以来,我国出台了多项股权激励政策。在股权激励改革试点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相关政策得到了改进和完善。目前,股权激励政策文件主要有《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分别适用于3类不同企业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政策解读`

  1、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政策

  2002年9月,财政部、科技部印发《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30余家高新技术企业获批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2月,《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发布,对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做了详细规定,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是界定了国有科技型企业的概念,即“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包括: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3类。

  二是明确了股权激励实施条件:对转制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要求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对科技服务机构,要求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 60%。

  三是明确股权激励主要方式是股权出售、股权奖励和股权期权,激励股权主要来源于增发、回购和转让。

  四是明确激励对象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技术和经营管理骨干,禁止搞全员股权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激励。

  五是明确股权激励不得动摇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大型、中型、小型(含微型)企业股权激励份额分别不超过总股本 5%、10%、30%,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超过总股本3%。

  六是严格审批程序,股权激励方案需听取职工意见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

  2、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激励政策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允许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为落实该文件精神,2016年12月,《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发布,对员工持股试点做了详细规定,并明确选取10家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开展首批试点,试点意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员工持股试点企业需具备的条件: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二是明确激励对象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三是明确股权激励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34%;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四是明确开展试点的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由国有股东单位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

  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

  为充分调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2006年9月,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实施条件、激励对象、申报程序、业绩考核等做了详细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条件: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3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是明确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三是明确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

  四是明确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激励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1%。

  五是明确激励股权在行权时必须达到股东大会确定的业绩目标。

  六是明确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

  4、政策核心启示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不管是对哪一类企业制定的股权激励政策,核心内容都包含:股权激励根本出发点是将员工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价值共创、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员工必须用现金购入股权,激励股权不能托底回购;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并且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科技型企业试点;激励对象应为拥有可持续贡献能力的核心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坚决杜绝全员持股,不允许员工搭便车;股权激励不能改变国有股东控股地位;股权激励实施方案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利益输送。